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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告知书

2025-12-09 20:17:50

来源: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

阅读:1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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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要求,我省即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参保进行统一规范:(一)取消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类型,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前来申报单位参保登记的,按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规范,统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险种需同步开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执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在单位户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即日起可自行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身份。未主动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动为您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专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缴费费率不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请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用人单位,请依法为雇工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并需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附: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第十条 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来源 | 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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