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代,德化县设县尉,明清设典史,辖皂隶(差役)、狱卒若干人,协助县令分掌军事和缉捕、监狱管理工作。审判由知县司理。虽也究办奸盗刁恶,但本质上都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催征赋役,榨取民脂民膏;对反抗官府暴虐的农民起义则诬为“盗”、“贼”,横加镇压。
民国初年,民军混战,县署无定制,至民国25年(1936年)设县警察局,配局长1名、警佐3名。民国36年,警察局设总务、行政、司法股及侦缉组,辖赤水、南埕警察所和三班分驻所,至1949年春,县警察局辖2个科、1个刑警队、2个警察所,共有官佐、警察66名。
民国元年,县曾设佐治辅助知县审理案件。民国27年始设立“德化县司法处”,省高等法院派员任德化司法长官,审理民事案件。30年成立“德化县军法室”,置军法承审员2名、书记官1名。32年,县警察局内置司法督察员,掌司法检察事务。36年,县司法处扩充人员,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执法员、检验员、通译法警、法丁、公丁等若干人。
民国25年后德化县警察局和司法机构,大肆搜捕中共地下组织人员和游击队员,陈利曾、郭茂聘、曾稳、黄冬等地下革命人员曾数次被拘捕入狱关押,遭其严刑酷打。1949年夏,县警察局、县司法处解体。
1949年11月24日,德化解放,建立人民政权,1950年2月后,相继设置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机构。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又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执行法律。“文化大革命”前期,公安、检察、法院均被“砸烂”,机关瘫痪。1973年1月起,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逐步恢复。1981年3月,再次成立德化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基层调解和律师事务、公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