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历代赋税有户役、田赋、屯粮、当税、铁炉税等种类。至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开征厘金,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摊筹“庚子赔款”开征随粮捐,赋税名目繁多,屡有更迭。
清乾隆闻,全县年定额收支概数:总收入银12849两,其中民、屯、地、丁、正、杂钱粮银11681两,附征收“耗银”1168两。总付出上解司、府、州9020两,其中户、工部地丁银3118两,屯丁银296两,地丁兵饷银4575两,泉州府、兴、泉、永道皂隶工食银280两,解司养廉银536两,永春州养廉银120两,转解物料折银95两;付出支应县署官员俸给、差役工食及拜贺习仪、祭典、乡饮酒礼、考生盘缠等1450两,本县知县养廉并加增银600两、典狱养廉银40两,解送需支付“水脚”银105两。
民国初期,民军混战,政出多门,以“量出为入”征收赋税、军饷,统用于军费数额无考。民国23年(1934年),县成立财务委员会清理财政,民国25年县成立经征处,废止厘金,征收货物税,营业税等。同年始设县财库,由经征处征收,县金库保管,财务委员会稽核按“三级”管理。民国23年筹募应变费、劳军款等,其收入超于预算内,另辟预算外项目收入。民国36年县自订屠宰税附征“清剿费”,实行定额由乡保包征。县财力由于生产萎缩商业萧条,依赖田赋以及屠宰税收入,勉强维持公教人员薪给,不敷支应临时逐项筹募,数额较大的有:献粮、青年从军谷、军食差价、征人家属优待金、清剿费、勘乱费、应变费、自卫特捐等,以致乡保层层加额摊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地方性一切苛捐杂税,遵循中央人民政府“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策,着手恢复经济,整顿财政。1954年县财政实际总收入33.3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1.43%,工商税占64.89%,农业税占20.51%。1952~1937年,县财政用于发展生产、文教卫生、社会福利计11345.46万元,占实际总支出18652.13万元的60.82%。农业税由1954年占实际总收入20. 5%,下降至1978年的12.78%。工业、商业逐年有发展,工商税收逐年增长,由1954年占实际总收入64.89%。提高到1978年的73.80%,1987年的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