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出于田,粟米之征也。徭由户口,力役之征也。我国家监古定制,岁惟正供资经费,前代无名诛求,悉从厘革。重垦种,豁虚赔,均丁徭于田赋,膏泽时行,穷黎咸蒙乐利。踊跃输将者,殆亦有所由劝与!志民赋。
户役
唐立租庸调法,其赋闽中以钱。
五代中,伪闽计口算身丁钱,后折变输米五斗。至宋时,取官斗较量,得七斗五升,令民折价送纳。
嘉祜三年十一月,诏以兴、泉计丁出米最重,或贫不能输,主户与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为定例。
宋、《役法》:“以衙前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至和中,知泉州蔡襄极论其弊,请照产钱定役。已乃更著《役法》。罢甲头保正,而差役雇役之议迭更。
元丰八年,分主、客户,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论资产。自衙前役重供应者,辄至破产。南渡后,诏州、县殿最以生齿多寡为差,有司率冒增户口。
元定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包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
明初,定闽中即令民以户口自实。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式,户目凡七:民、军、盐、匠、医、弓兵、铺兵。令各以本等占籍,十年则核。其老幼生死而更造之。凡科敷物料及差役,十年一事。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当米一石,事其身贵者;老者、疲癃残疾者皆复之不事。其《役法》:里甲、老人谓之正役,均徭、驿传、民壮谓之杂役。里甲之役籍在坊者,为坊长;在乡者为里长。岁轮现役,专掌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后乃以支应官府杂供、私馈,无名百出。
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议行八分法:每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差役仍十年一事。十五年,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繁靡如故。
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再议征银储库,用有定则。但额外支应,仍令里长贴办。又杂泛名色猥琐甚,或借办铺户,全不偿价。均徭之役,最重者库子,似宋之衙前,而流弊亦似之。心红、纸札、酒席、下程,传索不赀。
嘉靖末,除正杂之名,止称纲银,以丁四粮六为则。其实差丁米分十段派编,法颇详明,既而加派金华兵饷,丁四粮八。
万历初,都御史庞尚鹏始议一条鞭之法:通十岁中,粮税起存额若干,纲、徭、兵站额若干,统为一条,曰“纲银”。凡院、司、府、县供应、祭祀费用、生员试赏、举贡进士盘缠、牌坊皆统焉,曰“均徭银”。凡诸司祗候、隶兵、库子、门子、仓库夫、坛夫、斋夫、膳夫、斗级、禁卒皆统焉。民供其入,官司其出,著为令甲。
国朝定鼎,赋役悉照万历条编,余尽蠲免。邑处山僻,曾无大役,征海军兴,供应实繁,里长日期不胜其苦。于是移之各社,应役者名曰“地方”。社设地方一人,甲设小甲一人。其初用以觉察非常,及是专管起夫,各铺各村,排门冗唤。海氛告平,民始苏息。
康熙五年,刊行《赋役简明全书》,户口人丁开原额收除,实在实征。十七年,又于卫所屯丁新编加增屯户丁粮,而丁役归于画一。
旧志:洪武二十四年,户,二千七百二十七户;丁口,一万七千九百丁口。
嘉靖元年,户,一千一百九十五户,丁口无考。嘉靖四十一年,户,一千一百五十四户,丁口,五千五百八十丁口。
隆庆六年,户,一千七十三户;丁口,六千三百九十五丁口。
万历十八年,户,一千八十七户,丁口,五千五百八十五丁口。万历三十六年,户,一千一百一十户,丁口,五千六百二十四丁口。
天启七年,户,一千一百二十一户;丁口,五千七百二十四丁口。
国初,户,一千一百一十七户,丁口,四千四百四十七丁口。内有优免二百八十二丁,每丁征料盐银八分七厘五毫五忽五微四沙。无优免一千七百六十二丁,每丁征料盐三差银三钱一分一厘五毛五丝九忽九微三纤三沙。妇女口并不成丁,二千四百二十六,每丁口征食盐课银一分八厘一毫五忽九微七纤五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