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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答:根据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2、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3、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4、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5、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如何办理辞职手续?
答: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或《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审核,批准。
  3、批准后将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至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如何办理辞退手续?
答:1、辞退工作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
    体讨论决定后,按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
  2、单位辞退工作人员须在正式下发《辞退证明书》前二十天书面通知本人。
  3、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有争议的,自通知后十五日内可向辞退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也 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仲裁办公室申请解或仲裁。
如何认定辞职、辞退人员身份?
答:1、辞职及被辞退人员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或出国留
    学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恢复其原有的国家干部身份,并将辞职(被辞退)前后的工龄合并计
    算。
  2、辞职(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被辞退)后一年内仍找不到接收
    单位的,不再保留原有的身份,档案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辞职、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
答:辞职和辞退都是指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不同的是辞职是工作人员的主动行为,而辞退是
  用人单位的主动行为。二者旨是中性行为,没有惩戒性,而开除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分。辞职
、辞退人员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可以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
身份,而被开除人员,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将来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要走社会录用程序。
单位要辞退工作人员,要给一定的辞退费,而开除、辞职不存在这个问题。辞职、辞退人员再就业后工
龄合并计算,而被开除 人员再就业,工龄重新计算。
辞职人员是否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答:根据《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辞
  去现职的专业人员,在辞职后一年内,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乡镇
企业、民办科技机构重新安排工作的,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上述人员在辞职后从事个体经营等、或一
年期满未找到 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
  辞职人员是否保留干身份,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机构负责审定。经审定保留国家干身
份的, 应将《辞职人员保留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辞职人员是否有辞职补助费?
答:根据《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
  业人员辞去现职的,不发辞补助费。辞去公职的,由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事业单位含基础、职务、工龄工资、教
    、护 龄津贴,下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但辞职补助费
    总额, 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4、计算辞职补助费基数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部分物价补贴(事业单位 5元,企业单位10元)和
    粮价补贴 3元,其他补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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