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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德化网  2008-10-14  15:31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7〕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手成立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闽委办〔2000〕 58号)精神,参照务院《信访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下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进行指导。下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定期向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报告工作,接受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各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效能问题的投诉,承办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第四条  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依法依规,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保守秘密。

第五条  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受理不服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四)按规定时限办理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

(六)对下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效能投诉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的建议。

(五)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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