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地税告〔2007〕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于2007年9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申报纳税,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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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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