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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秋季泉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人事局  2007-08-02  16:51    阅读:

点击下载:2007年秋季泉州市政府系统公务员招考简章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经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批准,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泉州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07年秋季泉州市录用公务员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职位为我市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全市共计划录用341名(党群系统106名,政府系统186名,省直驻泉系统49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要求,详见招录机关的《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于2007年8月1日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www.fjkl.gov.cn)和泉州人事网站(www.qzrs.gov.cn)(以下简称上述网站)公布。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8月1日至1989年8月1日期间出生),特殊职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录机关《招考简章》公布的年龄要求为准;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人员的学历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07年7月31日前取得;

(七)外省常住户口报考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是在福建省的院校就读的2007年应届毕业生;

(八)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不招考录用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和服务年限(不含试用期)未满4年的公务员。

招考职位的条件中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公务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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