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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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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项工作的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08-07-28    浏览次数: 次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08721日)

县人大常委会:

2008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有4047649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08%,其中城市居民331740人,农村居民31105112人,五保人员606643人;年发放保障金641万元,其中县级财政527万元、乡镇财政114万元;城市和农村月保障标准分别为230元和130元,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金额分别为110.43元和62.23元。现就全县城乡低保工作的主要做法与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1.加强领导,常抓不懈,低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把它列入为民办实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解困、救困计划,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也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全程介入城乡低保工作,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低保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全县城乡低保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注重宣传,形成共识,城乡低保工作氛围逐渐浓厚。充分运用各种会议、有线电视、广播、报刊、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深入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实施办法》和《德化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法规,广泛宣传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的目的意义、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和目标要求,从而让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党和政府的城乡低保政策及具体要求,提高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对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的认识,增强了工作责任感,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提高标准,扩大保面,补助水平、保障人数逐年增加。自1998年实施城乡低保制度以来,先后5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由100元提高到目前的230元,增长130%;先后3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由80元提高到目前的130元,增长62.5%。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金由1998年的31.35元提高到目前的110.43元,增长252.25%;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金由1998年的22.13元提高到62.23元,增长181.2%;农村五保对象月人均供养保障金由1998年的80元提高到目前的210元,增长162.5%。全县享有低保待遇的对象,由19987991447人增加到目前的40476495人,增长406.51%348.86%1998年以来全县累计有2413845556人次享受低保待遇,累计发放补助金2090多万元。

4.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推进城乡低保制度有序运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下发了《德化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先后建立了11项配套管理、救助制度。一是建立“三审两公示”申请审批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依照城乡低保标准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初审,并召开由村(社区)两委成员、驻村(社区)工作队、乡镇挂村(社区)领导、村(社区)居民代表和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的低保对象审定会议,对申报对象和月补助金额进行讨论确定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由乡镇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核确定后以县政府文件下发公布。二是建立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在乡镇信用社、县农行设立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低保资金由乡镇民政办直接拨给信用社、县农行后划入个人帐户领取,杜绝了代领、冒领、抵扣低保资金现象的发生。三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每年1011月进行全面普查、审核、评定低保对象,对出嫁、死亡、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人员予以办理停保手续,对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员给予纳入新年度低保范围。同时,设立了举报箱(电话),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经查实后给予退保,对年中新申请的对象符合标准的,给予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四是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了“一户一袋、一村(社区)一盒、一乡镇一柜”的低保对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建立检查跟踪制度。每年,县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四个部门联合建立检查组,对低保对象的评定程序、资金使用管理、对象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以乡镇为单位抽查2个村,每个村入户检查510户,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改正。六是建立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大病残疾人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以及单亲家庭、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等特殊困难群众实行了分类施保,重点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七是建立低保边缘户临时救助制度。对未能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群众,实行个人申请、村(社区)、乡镇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给予临时救助或由乡镇直接给予救助。八是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低保对象若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严重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治疗等其它重大疾病之一的,分别对城市“三无人员”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40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3000元、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住院分娩的一次性救助500元;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其中农村低保对象除享受“新农合”待遇外,患病住院治疗的费用还按“新农合”实际补偿总额的25%给予救助和全额救助住院起付线资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从2006111起至2008630止,已救助城市低保对象14000元、救助农村低保对象5711.25219万元。九是建立物价补贴制度。针对2007年猪肉、粮油等副食品物价上涨的问题,于2007812月给予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补助金15元,2008112月给予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补助金25元。十是建立重点扶助制度。推行五保老人安居工程建设,对低保对象中的五保老人借住房或居住危房的,给予每户建房2030平方米,2007年度共为32户五保老人建设安居房,每户给予补助2万元,2008年度共为28户五保老人建设安居房,每户给予补助3万元;每年春节给予五保人员增发生活补助费150元;孤儿对象每年每人增发助养金500元;低保对象因灾房屋重建增加补助1万元。十一是建立民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了由政府为每一农户统筹民房保险费15.84元,对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房屋烧毁的民房,每户给予最高赔偿1.5万元,低保户给予多赔偿1万元(2.5万元);建立由政府为全县每个自然人统筹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费1.5元,对因自然灾害遇难死亡的,给予每个遇难者赔偿10万元。

通过实施城乡低保制度,有效解决了低保对象衣、食、住、医等基本问题,也让贫困家庭人员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生活质量日益提高,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