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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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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化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情况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08-07-28    浏览次数: 次


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德化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情况执法检查的报告。会议认为,戴云山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非常重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实施,特别是在宣传贯彻《自然保护区条例》、完善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资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缓慢;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和开发等。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条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经审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保护意识。要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宣传《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要依法治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促进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保护与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资源保护管理。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赋予的职能,制定和完善《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等各项管理制度。要继续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防火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森林防火预案和扑火预案。要建立防火微波监控系统,强化火情监测,充分发挥护林员及森林消防队伍的作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力度。要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三、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自然保护区管护和建设资金,尽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解决局(所)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加快保护区“一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四、要明确管理主体,合理利用生态资源。要探索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措施,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好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区内生态资源进行统一规划、论证和报批,合理利用生态旅游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态旅游开发对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影响。要统一协调,明确管理主体,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和开发利用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