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4月1日德化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3日德化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评议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
二、代表评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主要负责人应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听取意见,积极整改。
四、人大代表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五、人大代表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的建议确定评议对象,组织评议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所站的评议工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
六、代表评议以县人大代表为主,可与乡镇人大代表上下联动,也可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七、评议前成立领导组,制定评议方案。评议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评议的对象、方法步骤、时间、内容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