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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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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德化县人大  发布日期:2008-07-21    浏览次数: 次

(2005年12月9日德化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下简称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代表议案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提出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的议事原案。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会议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领衔代表应向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联名提出。

三、代表议案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至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所提议案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不符合议案内容要求的、超过代表大会规定议案截止时间的均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四、代表向会议提出议案时,应有领衔代表,使用会议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写,一事一案。

五、代表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六、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出议案的决议草案,连同议案、议案处理意见一并交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七、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八、未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或列入会议议程未作出决议的代表议案,均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九、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决议连同议案、议案处理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交县人民政府办理。

十、县人民政府接到议案交办件后应指定一名副县长负责,并在一个月内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部门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