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4月29日德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17日德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本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构建现代化绿色瓷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监督,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本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以提请审议、报告和报备案的方式,接受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县的实际划分界定为:
(一)需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1、县城总体规划;
2、县城乡总体规划;
3、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风景区(度假区)规划;
4、新设立的科技园区、工业项目区、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等规划;
5、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县城性质、功能分区、道路结构的重大变更;规划区人口规模变动幅度40%以上和用地规模变动幅度30%以上的重大变更;
6、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审议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需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的事项:
1、城乡规划年度执行情况;
2、重点片区、重要地段和县城组团的详细规划及其较大变更;
3、重点城建项目(重大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成片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其较大变更;
4、县城重要公共设施功能的变更;
5、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6、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