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11月17日德化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5日德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第3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
(一)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三)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局长。下同);
(五)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县长的任免。
二、撤职案的提出、审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三)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员的任免。
(一)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辞职申请,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三)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撤销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县长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申请,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三)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和由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