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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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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07-21    浏览次数: 次

(2006年5月29日德化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群众路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常委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和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

(三)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四)涉及全局性机构、人事制度、企业制度、劳动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县城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城区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

(六)有关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的方案;

(七)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部署;

(八)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常委会备案。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

(五)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资金的调整和使用情况;

(六)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情况;

(七)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的重大情况;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九)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偿还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举借政府债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