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年3月28日德化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5日德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三、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主任会议。需要时,也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四、决定召开的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议题、时间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五、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六、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八、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建议议程及列席人员;
(二)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初审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拟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建议议程,讨论修改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等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审议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作出督办、催办和改进办理工作的决定;
(七)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通过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九)审议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任免案,初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初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初审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议案;
(十三)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题报告,初审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领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听取监督工作、代表工作等重要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听取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初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提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并提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书面或口头答复;
(十八)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决定常委会机关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十)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上述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交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或报告,再作出决定。
九、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通过的事项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十、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办理,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