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7年9月19日德化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5日德化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第4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参照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三)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建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在会议开始时表决。
(四)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告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提请审议的报告、议案等会议材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材料提前两日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和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常委会组成人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提出的建议议程和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六)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七)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程确定乡镇人大主席、部分县人大代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在本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或组织公民旁听。
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八)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九)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主任会议可以临时提出议案。
(十)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依法提出议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
(十一)常委会会议综合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审议的议案作出决议或决定。
(十二)列入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三)列入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按照《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