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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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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瑞霞同志任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6-04    浏览次数: 次

县人民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德化县人民政府县长李辉跃的提请,德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决定:

任命雷瑞霞同志为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