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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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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22    浏览次数: 次

(2008年1月15日德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会议选举任务是:补选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四、本次会议选举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数。
五、代表联合提名者,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提名候选人登记表须在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方为有效。
本次会议代表联合提出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17时。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要求撤回提名,应填写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六、补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七、本次会议的选票为“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
八、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且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代表数相符,大会方可进行选举。
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表示弃权。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得用铅笔。笔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十、选举收回的选票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一、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大会设监票人6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各推选1名,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选举采用人工计票。大会设计票人6名,其中总计票人1名。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四、选举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实际投票数,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十六、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七、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处理。
十八、本选举办法经德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