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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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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陈建安同志辞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01-07    浏览次数: 次
 

  县人民检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德化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审议决定:

接受陈建安同志辞去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德化县人大常委会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