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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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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德化人大办  发布日期:2007-11-01    浏览次数: 次

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07年10月19日



县人大常委会:

10月11-12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明灿带领县人大法制工委、人事代表工委、财经工委通过深入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县法院、公安局、教育局、共青团以及关工委、社区和部分学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县人民检察院两年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2006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打击预防并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探索工作新方法,开拓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途径,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保护意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逮捕、起诉机制

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差异。检察机关能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和特点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精神,从党组到办案人员思想上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工作中积极贯彻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努力营造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环境。工作中,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指定专人审查办理未成年案件。制定了未成人司法保护工作计划、目标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制度和帮教制度,促进责任措施落实。

(二)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予以严厉打击,做到“快捕、快审、快诉、快结”,扼制此类犯罪发生。

二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真贯彻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惩罚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的全过程。

在审查请批捕环节上,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一些初犯,偶犯以及情节较轻,被诱骗的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做出不捕决定或商请公安机关撤回。

在审查起诉工作上,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真审查有无起诉必要,依法予以不起诉。与此同时,在实体处理上,充分行使量刑的建议权,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案件的,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加强收押监督和羁押监督,维护未成年犯在受教育、通信、会见、劳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各方面健康成长。2006年至2007年1-9月,未成年嫌疑人不捕 5人,不起诉6人;批捕86人,起诉74人,其中在校生5人,纠正了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采取强制措施2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思想上绷紧“帮教”这根弦,工作中积极开展检察职能的延伸,开展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一是抓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环节,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因人施教,采用与成年人不同的做法,帮助未成年人认罪服法,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帮教失足未成年人。今年初与县关工委联合下文,建立了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由县关工委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监护条件等情况,提出处理的建议性意见,建立调查资料档案,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后予以处理。

三是在兴南社区建立了失足未成年人矫正试点,对辖区内不捕、不诉、被判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建立档案,开展帮教试点工作。

与此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选派干警担任中学法制教育辅导员、开展校园模拟法庭、印发案例、配合有关部门整治游戏机室,网吧,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召开征求意见会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政法系统反映: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贯彻宽严相济做得较好,贯彻不捕、不诉的态度较明确。建议对未成年人是否批捕、提起公诉,要根据案件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不要一刀切。对于属于外来人员,或被害一方反映较强烈,或家长等监护人明确无监管能力的,或取保侯审重新犯罪可能性大的等,该关押的要关押。对于不捕、不诉法律没有规定考验期,所以不利于约束该未成年人,如果运用缓刑处理,可以较好地约束该未成年人。

教育学校系统反映: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开展“模拟法庭”、参观看守所等教育活动,做法好,希望多开展。同时建议,学校对于违法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办法有限,对于达到犯罪,该起诉要起诉,该严要严。

共青团反映:对未成年人多运用特别的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可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关工委和社区反映:检察机关把教育未成年人的关口前移,并进行延伸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做法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宣传少,出庭支持公诉的宣传教育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由于办案人手的原因,对一些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跟踪监督和帮教工作不够到位。

(三)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四)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三、几点建议

(一)要继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官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充分认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主动性。要继续强化检察官业务素质的培训和再学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二)不断探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人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两部重要法律。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贯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和挽救工作,慎捕、慎诉未成年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根据案件性质,主观恶性,一贯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和衡量,该严则严。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尺度。同时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严格区别对待,依法不捕不诉,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要积极探索构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体系。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心理、生理特点,强化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要加强与教育、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街道社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建立工作网络,研究落实帮教、挽救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预防重新犯罪。要努力探索开展对实体刑少年犯罪的跟踪回话考察制度,鼓励他们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帮助解决复学、就业问题。

(四)加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特殊手段,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案例,加强法律进学校、进社会、进企业等宣传。加大对监护人监护职责宣传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管责任。充分利用法庭教育这一阵地,注重公诉意见书的教育功能,加强法制宣传广度和深度,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要性的认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