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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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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项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07-11-01    浏览次数: 次

县人大常委会: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社会稳定、祖国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强有力的监督下,我院立足检察职能,以“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治交融”为基本工作模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创新机制,扎实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

我院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落实到“每周一学习、每月一练兵、每季度一考试”的学习制度中,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奠定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努力提高全体干警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我院还采取到学校上法制课、到乡镇散发宣传单、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法制宣传努力做到普及面广、形式多样,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氛围。去年来共到学校上法制课12次,刊出宣传栏21期,散发宣传资料10000多份,接受法律咨询100余件,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收到了较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固定专人审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制定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计划和目标,及时研究工作措施,认真总结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经验。

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未成年人不捕帮教制度》等内部工作规定,积极探索涉及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对话式”庭审方式,以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建立帮教档案,注意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家庭、帮教等材料,及时掌握未成年犯的改过情况,逐步实现了跟踪帮教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去年来,我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从轻、减轻、缓刑的量刑建议共23人次,均得到法院采纳。

(三)充分履行职能作用,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我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别是对侵害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务求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结”,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去年来,共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29人,其中侵害在校学生的99人都得到了严惩。

2、慎重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专案专办,凸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配备了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女检察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女性特有的亲和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办案中,坚持每案必提审,从而详细了解侦查过程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有无隐情等特殊情况,杜绝“冤、假、错、差”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有无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法情况的审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去年来,我院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6人,起诉74人,准确率100%

宽严相济,认真贯彻轻缓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认真审查有无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对初犯、偶犯、情节较轻以及被威胁、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时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与公安机关协商,由其主动撤回。如:犯罪嫌疑人李国财伙同他人盗窃案,涉案金额4020元,经审查其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真审查有无起诉必要,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认真审查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如: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文林,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案发后己退出赃款,且有自首情节,经审查符合法定减轻条件,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各方面的反响都很好。去年来,我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别对待,依法不批捕5人,不起诉6人。

驻所检察,切实维护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收押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制度,认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收押未成年人情况的发生。如去年721日,我院的驻所检察干警发现涉嫌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赵秀英个子小且稚气未脱,与其自报18岁的年龄不符,经了解其系虚报年龄,实际年龄不满16周岁,对强迫卖淫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遂通知办案人员进行核实,及时释放了该未成年人;二是加强羁押监督,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建议看守所设立了未成年人监室,落实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制度;同时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审结情况,确保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到所,督促看守所依法及时解押;三是加强看守所管教活动的监督,对在押未成年人在参加劳动、生活和学习中的各项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对未成年犯进行体罚、虐待及滥施戒具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未成年犯在受教育、通信、会见、劳动及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看守所按照“学习为主、劳动为辅”的监管改造方针,对服刑的未成年犯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改造方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各方面健康成长。去年来,共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纠正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2人,有效保障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本职,全程介入,积极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沟通教育。不论是批捕还是公诉部门,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首先牢固树立“帮教”意识,讯问过程中注重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尽量使用亲情式、拉家常式的语言,努力营造一种和缓的氛围,体现办案人员的司法温情关怀,有针对性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启其心智,唤醒其良知,再通过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讲解,促使其真正知法、懂法,最终真心认罪服法。

庭审教育。公诉部门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时机,全面剖析导致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原因,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性进行深刻地反思;指出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教育职责和义务,让他们今后在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敦促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配合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治、挽救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又一阵地。

安抚教育。驻看守所的检察干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实行“入所必谈、捕后必谈、出所必谈”的谈心制度,随时向在押未成年人宣传法律知识,了解思想动态,勉励他们正视人生;加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联系,及时反映在押未成年人的表现、心理状况,建议家长多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温暖,让他们感到没有被社会、被家庭抛弃,增强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

(五)创新方式,积极参与,努力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化网络

1、与县关工委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延伸帮教机制。就情况及时通报、共同上门帮教、巩固帮教成果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在巩固帮教成果方面,尽力帮助解决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遇到的实际困难,防止其重新犯罪。如刚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朱家稳伙同他人盗窃一部价值2184元的摩托车,后骑该部摩托车上街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带回盘查,即如实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受理此案后,我院认为朱家稳系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初犯,盗窃数额不大,且有自首情节等悔罪表现,具备监护条件,即综合考虑了县关工委提供的相关情况,依法对朱家稳以“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联合关工委对其进行帮教,并出面为朱家稳联系了陶瓷技术的学习培训,使其早日融入社会,自食其力。

2、开展检校共建活动,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一是选派了5名干警兼任中学法制教育辅导员,定期深入学校讲授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在学生中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二是组织开展校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由学生自己担任“法庭”的各个角色,其他学生到场或通过闭路电视观摩“庭审”情况,以案释法,提高学生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三是为学校提供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汇编,赠送法制类图书,分析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前在生活、学习、人格等方面的原因,协同学校、家长加强对问题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3、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我院在龙浔镇兴南社区设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对该辖区内不捕、不诉、被判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建立维权管理档案,与县关工委、龙浔镇兴南社区、龙浔镇关工委一起开展未成年人犯矫正工作;针对寒暑假期间学生脱离学校监管,人身权益易受侵害,违法犯罪事件多发的实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掌握有行为偏差和特殊性格的未成年人思想动态,与社区、家长互通信息,防止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采取组织观看法制教育电教片、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辨别是非、自我保护的能力。

4、强化与有关单位的配合,形成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力。帮助学校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配合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加强对青少年消费、活动场所的检查力度,开展对游戏机室、网吧等专项清理整治活动,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清洁、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去年来共参与整治活动5次。

5、开展调研分析,提供预防建议。结合办案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向公安、教育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如对近年来在校生违法犯罪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县教育局发出了“加强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检察建议,引起县教育局重视,促使他们认真研究对策,并制定了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从源头上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取得较好成效。

二、存在的不足

通过不懈努力,我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1、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还不够,特别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更少;2、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出不捕、不诉后,由于办案人手的不足,没办法落实长时间的帮教、跟踪工作;3、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刚刚开始,如何尽力帮助失足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预防其重新犯罪还存在很多不足和困难;4、检察工作中,只能对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挽救工作,对社会上一些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挽救尚没有好的办法等等。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心和努力,今后,我院将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更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加大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要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监护人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坚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注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加强与公安、教育、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不断探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机制。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办案机制,摸索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新途径,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四)深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是今年我院创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内容之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试点内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消除社区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共同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五)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以学校为主阵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和在校学生增多的现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同时要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环境的整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2006年以来我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 

2006:

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0人,其中涉嫌盗窃罪21人、故意伤害罪17人、抢劫罪10人、强迫卖淫罪2人。在校生3人,外省9人。审查后均批准逮捕.

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人,其中涉嫌盗窃罪13人、抢劫罪11人、故意伤害罪11人、强奸罪1人、抢夺罪1人、强迫卖淫罪1人,在校生2人,外省4人。审查后提起公诉36人、不诉2人。

20071月至9:

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41人,其中涉嫌盗窃罪15人、抢劫罪9人、故意伤害罪5人、绑架罪4人、过失致人死亡罪3人、聚众斗殴罪3人、寻衅滋事罪2人。无在校生,外省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36人、不捕5人。

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2人,其中涉嫌盗窃罪16人、抢劫罪11人、故意伤害罪7人、聚众斗殴罪5人、寻衅滋事罪2人、敲诈勒索罪1人。在校生3人,外省2人。审查后提起公诉38人、不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