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人大办〔2007〕20号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是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新举措,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一项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转发《德化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意见》,希望县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共同为促进社会和谐而努力。
附:德化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意见
德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
德化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力量协助调解,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法院工作实际,提出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重要意义
1、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具有了解民意、熟悉民情以及在当地德高望重、公信力较高的优势。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一项新举措,同时也是法院贯彻《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新探索。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发挥人大代表关注民生、反映民意的桥梁作用,对于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要从促稳定、保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重大意义,认认真真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适用范围
2、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重点是以下案件:
(1)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案件;
(2)相邻纠纷案件;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涉及群体利益,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5)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6)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7)其它适合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案件。
3、执行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和解工作或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办理程序
4、征求代表意见。法院认为案件适合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在征得庭长同意后应主动与代表联系,且在取得人大代表愿意协助调解的意见表示后,向代表发出参与调解邀请函,详细介绍案情并附送双方当事人诉、辩等相关材料副本,探讨合适的调处时间、地点。受邀请的人大代表一般应是案件发生地或法庭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
5、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应向各方当事人介绍人大代表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6、人大代表参与调解的案件,应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其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熟悉风土人情等优势,在确保案件合法性的前提下,使调解协议更具合理性。
7、如案件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需要进行判决的,判决前应将案件审理过程及双方争议焦点等向参与调解的人大代表说明,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判决后,应将判决书副本送达参与调解的人大代表,并详尽告知判决依据,以便代表继续协助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8、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并且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大代表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情况应当在调解笔录中体现。
9、受邀请的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时,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
10、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法官应当告知受邀人大代表保守案件机密,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告知参与调解的人大代表。
11、县法院要做好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奖励先进,推动工作。
12、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宣传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各界了解、支持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13、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辅导讲座、赠送书籍等形式,经常组织人大代表交流探讨调处方式和技巧,丰富代表法律业务知识,提高调解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