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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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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专项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07-08-24    浏览次数: 次

  2007820


县人大常委会:

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和经验总结,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院始终高度重视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审理出现“调解撤诉多、判决少、申请执行下降、申诉率低”的良好运行态势,去年以来,我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2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627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765件,调解撤诉率为62.9%,其中2007年审结民商事案件795件,调解结案213件,撤诉284件,调解撤诉率62.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42.5%,行政案件经协调撤诉率40%。近三年来,调解撤诉率始终保持在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一、围绕三个重点环节,全程化解民间纠纷 

调解不仅是民商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也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工作方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院把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全过程,作为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民商事审判的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阶段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工作,努力以最佳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以立案调解为重点,提高庭前调解率。立案调解是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有效形式。立案调解是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初步了解案情,摸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当事人能够接受或作出让步的最大限度和最低限度进行初步判断,及时制定调解方案,迅速调处和解决当事人矛盾和纠纷。近年来,我院在推进立案调解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取得明显的成效。去年,我院立案庭受理浔中镇仙境村、石鼓村29位农民起诉某农场拖欠劳务工资案后,立案法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先行支付部份工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院对小额诉讼、矛盾易激化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资纠纷、赡养抚养等案件进行立案调解,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以庭前、庭中、庭后调解为核心,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审判庭在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后,承办法官先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把握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或者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征询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理由、证据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和意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为了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开展庭前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积极探索电话调解、捎口信调解和上门调解等简易的调解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据统计,庭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庭前调解工作走在全市基层法院前列。龙浔法庭结合实际,总结出庭前调解抓准当事人争议的“沟通点、切入点、感化点和借力点”得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推广,并在全市法院调解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经验交流。二是加大庭中调解力度。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开庭后,根据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出现的具体情况,能比较准确的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协商,争取能够调解结案。在庭中调解中,因案情复杂多样,要求法官应因案制宜,灵活变通,正确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协调的关系。强调法官应抓住当事人共同关注的利益环节,广泛采取褒扬激励法、分开调解法、换位思考法、以情动人法、巧借外力法等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努力在庭审中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三是继续开展庭后说服教育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双方矛盾尖锐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的,往往需要经过多次调解才能最终达成协议。为此,在开庭审理后,对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就积极与当事人亲友、代理人、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联系,发现有利线索,促进他们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矛盾转化和解释工作,继续做好调解和说服工作。

(三)以促进和谐稳定为目标,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在尽力调解的基础上,我们尽力处理好调解与判决、调解与审判效率的关系,注意防止重判轻调或重调轻判的倾向,对于没有调解基础和可能的案件及时判决,对于事实清楚、易于下判的案件,也应力争调解结案。在缺乏调解条件、经调解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的,也及时进行判决,防止以拖促调,加重当事人讼累。据统计,去年以来,100%案件都在审限内审结,没有因久调不结现象。 

二、探索调解新途径,构建大调解格局 

我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调解中开展了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处或委托调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的尝试,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强化人大代表监督职能。“观念就是财富,思路就是出路”,我院结合实际,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处工作,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人大监督以及加强人大代表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具有重大意义。我院制定了《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处或委托调处工作的规定》,规范了操作程序。业务庭认为案件适合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处或委托调处,就由庭长主动与代表联系,在征得人大代表愿意协助调处的意思表示后,向代表发出协助调处案件邀请函,详细介绍双方当事人诉、辩等情况,确定合适的调处时间、地点。在调处过程中,由承办人向各方当事人介绍代表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大代表参与调处或委托调处的案件可以由承办人调处,也可以由人大代表主持调处。案件承办人主持调处的,应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其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熟悉风土人情等优势,在确保案件合法性的前提下,使调解协议更具合理性。如案件经调处无法达成协议需要进行判决的,判决前应将案件审理过程及双方争议焦点等向参与调处或委托调处的人大代表说明,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判决后,应将判决副本送达参与调处并详尽告知判决依据,以便代表继续协助做好判后释疑工作。由人大代表主持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当事人同意人大代表主持调处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处的人大代表应在调处协议上签名或盖章,依据调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主持调处的人大代表不签名或盖章。

自今年3月以来,我院共邀请县、乡人大代表29人,绝大部分代表在接到法院邀请后,都主动抽空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至目前已调处民商事、刑事、执行案件62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8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件,执行案件32件。成功调解15件,撤诉12件,判决3件,调解、撤诉率达93.3%。达成执行和解29件,执结3件。未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缓和了矛盾和冲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原告张玉兰诉被告陈为朗离婚一案,被告长期酗酒,打骂妻儿。针对这种情况,承办人电话邀请原、被告所在村的村主任、县人大代表陈曙东进行调解。陈主任本身也有生意要做,事务很忙,但他对法院的邀请还是非常热情,当场表示要积极配合。他白天忙,就利用晚上时间,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利弊分析,促进当事人和好,当事人向法院撤诉。

(二)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基层调解水平。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构建科学指导网络。建立以基层法庭为中心,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为主导,以辖区基层调委会为骨干的工作网络,选取纠纷多发的社区村落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突破口,以点带面,典型辐射;二是创新指导方法。建立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点和联席会议制度,将基层法庭法官与基层调解员联系方式印制成册,方便联络;建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与参与调解纠纷制度,实行调解员预约法官现场指导机制,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加强调解业务培训,我院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举办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基层法庭对辖区调解员定期进行调解方法与技巧、制作调解协议知识培训,并赠送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资料;三是建立典型案件指导制度。对于人民法庭辖区内发生的典型民事纠纷,人民法庭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络,建立综合运用行政、法律、道德、经济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使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去年以来,已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4期122人,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5期88人,选聘人民调解员为陪审员5人,指导调解组织调解纠纷2件。通过上述做法,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协调相互衔接与配合,实现在社会和谐建设中的多方共赢。 

三、拓宽深化调解范围,注重调解社会效果 

调解的价值在于能更好地调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避免发生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升级,我院始终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拓宽调解范围,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矛盾和纠纷的有效化解。

(一)拓宽调解范围,形成调解合力。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坚持在自愿、合法、公开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或疑难复杂案件,因案制宜地开展执行和解工作。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将行政协调贯穿于行政审判全过程,应用证据说法说理,促使行政机关改变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争取相对人的自愿撤诉;积极拓宽协调途径,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加大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稳定案件的协调处理,妥善化解争议。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做好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工作,努力在最大限度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取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妥善化解矛盾。

(二)丰富调解内容,促进自动履行。为了促进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创造性开展附条件调解法,引导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达成附条件调解协议,义务人如不按协议期限履行义务,应支付给债权人逾期利息损失,或者义务人逾期履行分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就全案的债务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在促成调解协议履行后,在调解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申请执行前,采用电话通知或向义务人发出“提醒履行书”等形式,提醒义务人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

(三)突出调解重点,注重社会效果。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工作思路,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作为重点调解案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去年以来,没有调解案件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升级,引发上访或其它社会不安定因素,体现了诉讼调解对解决社会矛盾的力量。 

四、强化组织工作,提升调解水平 

我院从理念转变、学习交流、树立典型、领导参与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夯实调解基础,突显调解效果。

(一)转变司法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在巩固、提升现有诉讼调解经验的基础上,我院提出调解理念应从传统的“执法如山”向“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转变,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积极探索邀请人大代表、乡镇村居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案件调解的多元化调处纠纷制度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积极构建学习交流平台,提高法官调解水平。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艺术,其成功与否与调解技巧和策略运用关系密切,我院每年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专题会议和若干次座谈会,共同研究加强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统一执法尺度;积极开展调解技能培训活动,运用“法官教法官”的方法,由典型经验丰富的法官为干警传授宝贵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三)表彰调解工作先进典型,提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我院每季度根据各庭室调解结案案件的数量、质量情况,结合庭室月会、分管口季会以及全院院务会,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推进工作,并连续三年每年年底对调解工作进行单项奖励,评选三名的调解能手,予以表彰。

(四)建立重大案件院长、庭长参与调解制度。对社会特别关注或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很扎实,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判决结案难以平息纠纷的民事案件,由院领导参与协调,并指定庭长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我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下,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个别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案件的实际履行率还不高;二是个别法官的调解能力和作风有待进一步加强改进;三是个别案件法官调解中释法工作做得还不够深入、细致,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克服。

调解工作不仅是一件事关涉案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事,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大局。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自觉规范诉讼调解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努力开创诉讼调解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为推动安定、稳定、和谐的绿色瓷都建设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