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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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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化县人大第十六届一次会议第4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德化县人大  发布日期:2007-08-06    浏览次数: 次

德林函〔2007〕17号


梁秋良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集体林权改制后应出台相应具体措施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商品林木材指标安排应适应市场需要,实行二至三年一定,由林权所有者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安排采伐生产”的建议。我县自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通过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今年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也已相继发到林农手中,因此,确保林改后林木经营处置权得到真正的落实,是今后林业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为科学经营和利用森林资源,去年以来,我县开展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将在摸清森林资源状况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县政府德专11号会议记要的年限制采伐量,确定经营小班的采伐年度,逐步实现自主采伐利用。因此在完成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以后,经营单位就能够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措施安排采伐生产。

二、为有效地解决我县林业企业(包括个私林场)和从事林业生产的个体户林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推进林权担保抵押贷款,盘活现有林地林木资产,打通林业发展体制“瓶颈”,我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594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就推行林权证抵押贷款和林业保险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已达成一定的共识。我局也正在积极筹办“德化县林权交易综合服务中心”,为日后林权所有者以林权证抵押贷款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关于“生态公益林中的人工造林,建议调整为商品林,以保障造林者的权益”的建议。近年来,国家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越来越规范,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能随意调整,若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等特殊原因须调整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的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综合效益,省林业厅出台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允许生态公益林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采伐利用,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前为人工商品林的第一代林分列为一般保护,坡度30度以上的,允许采取机械疏伐的方式进行择伐,坡度30度以下的,可以采取择伐、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方式进行采伐,其采伐年龄可按照一般用材林中径材的主伐年龄确定(即杉中26年,马尾松31年,属于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按其成熟龄加一个龄级确定)。因此,今后,对于人工造林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将可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利用,使造林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关于“应加快建立和落实森林补偿机制,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进行补偿”的建议。自2001年实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以来,国家开始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助,国家级每亩5元,省级每亩0.97元。由于补助奖金较少,在按规定用于管护费用之后,能发放到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手中的补助奖金很少。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生态建设高度重视,对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逐步增加,今年,省政府将增加生态公益林补偿的资金预算,并建立了下游对上游进行生态补偿的机制,实行对上游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泉州市政府也将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这样,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将可达到9元/亩,扣除管护费用后,林权所有者实际能拿到的补偿资金将大幅度地增加,每亩可达到6元左右。

分管领导:黄琴棋

经办人员:陈碧良

联系电话:0595-23529622   23529610

德化县林业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委、县政府督查室,存档。

德化县林业局办公室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