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人大〔2007〕10号
(2007年4月2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构建现代化绿色瓷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的决定》、《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监督,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以提请审查同意、报告和报备案的方式,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县的实际划分界定为:
(一)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的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
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3、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风景区(度假区)规划;
4、新设立的科技园区、工业项目区、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等规划;
5、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城市性质、功能分区、道路结构的重大变更;规划区人口规模变动幅度40%以上和用地规模变动幅度30%以上的重大变更;
6、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审查同意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的事项:
1、城市规划年度执行情况;
2、重点片区、重要地段和城市组团的详细规划及其较大变更;
3、重点城建项目(重大基础设施或者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成片旧城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及其较大变更;
4、城市重要公共设施功能的变更;
5、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6、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2、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其调整;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的较大变更;
4、县人民政府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
三、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1、组织对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组织人大代表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视察、调研;督办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2、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进行答复,提供必要材料。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专题汇报,提出意见。
4、县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5、县人大常委会交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议、决定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的具体工作。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的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参加有关城市规划和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论证会、审查会和调研活动;对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或主任会议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德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07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