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规定的选区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选区划分通常由各国宪法或者选举法作出规定,一般按照地域或者人口比例进行划分。我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选区和农村各选区,同类选区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均应当大体相等。这样划分选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是如何划分的?
各地区按照选区划分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选区的划分:在农村,选举乡镇人大代表,以村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山区,也可以把相邻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划为一个选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应以相邻的几个村划一个联合选区;人口特多的村和人口较少的乡,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在城镇,大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单独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职工较少的单位,有的可以按行业系统划分选区,有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划为一个选区;城镇街道居民一般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有的街道居民也可以和辖区内其他单位的职工联合划分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