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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德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2007-07-31  阅读: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加直接和有效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1980年6月,德化县人大常委会开始设立,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围绕全县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重大问题,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代表工作逐届加强,议事制度不断完善,履职水平逐年提高。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1人至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德化县历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均报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为13~17人,由主任1人、副主任4~5人和委员8~12人左右组成。委员中一部分为专职,一部分为兼职。专职委员的比例占组成人员总数的2/3左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一府两院”的领导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德化县历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之内到“一府两院”任职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一)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为1980年7月至1984年10月。组成人员1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7人。1984年2月,县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黄从意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接受陈天座、陈坦、夏金山、张冬枝4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