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一、服务承诺制度是指我局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热情、耐心回答群众咨询。
3、窗口受理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天办完受理登记手续,并于有效工作日24小时内送业务科室。
4、接到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给予登记受理,对举报投诉人员信息严格保密,负责承办的执法人员在接到指令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城郊结合部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5、公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严格按行政执法程序办理违法(章)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并在30日内结案。
6、执行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秉公办事,工作中做到不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不收受礼品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7、忠于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人员做到人不离岗,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手续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不能办的事,耐心解释清楚。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三、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在执行公务中,态度粗暴,言行不文明的,由局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打人骂人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告诫或行政处分。
2、故意刁难,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给予行政告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3、对能办理事项没有马上办理的或没有按时限办结事项的,责令经办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4、其他违诺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四、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承诺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我局设立监督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23591328,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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