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4日,林XX未经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湖前、南门等地张贴户外广告20处,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报领导同意后,对此案进行查处。经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林XX清除张贴户外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案例分析]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程度,责令林XX清除张贴户外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