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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XX驾驶土方车辆污染路面处罚案
  发布日期:2008-07-23    浏览次数: 次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24日,罗XX驾驶载满土方的车辆驶入毕石山—瓷都广场段,该车在运载过程,未将车辆密封包扎,造成撒、漏,致使毕石山路口——瓷都广场段长84.3米的路面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报领导同意后,对此案进行查处。经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查令当事人罗XX清除漏土恢复道路整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案例评析]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散;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对此,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状况,执法局城监大队按法定程序责令当事人罗XX立即予以清除漏土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