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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瓷都德化“林业”频道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发布日期:2008-04-01    浏览次数: 次

[案情介绍]
  李××,系德化县××通信公司工程股负责人。2007年7月29日,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许可(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李××组织施工人员擅自在浔南路××段挖掘人行道(长40米,宽0.8米)铺设通信管道。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报领导同意后,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如需要施工必须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许可后才可施工。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按时缴纳罚款。

[处理结果]
  对德化县××通信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任其停止挖掘城市道路,恢复原状。

[案件评析]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状况,执法局城监大队按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处以了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