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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砍伐城市树木案
  发布日期:2008-03-18    浏览次数: 次

[案例]
    张某在城区××街开了一处综合商店,为了经营的需要,欲将店门前沿街的一棵树冠直径有1.9米行道树砍除,被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告知没有经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砍伐或修剪树木,否则将依据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该树木树冠已被砍掉三分之二,经过调查取证:张某未经批准,利用中午执法人员下班后,擅自砍掉的。于是按照处罚程序对张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想不明白,砍一棵树还要受到这么重处罚吗?


  [案例分析]
    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行道树系城市绿化用树,张某未听执法人员劝阻,没有经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砍伐该树,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张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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