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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行政执法部门今日上街执法宣传
海峡都市报社   发布日期:2008-03-09  赵鹏云 杜彩芬 谢明飞  浏览次数: 次

本报讯 今日起,泉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细化标准正式实施。泉州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将开展统一执法行动,全面整治百种有损城市文明的违法现象。

泉州市行政执法局局长柯仲秋表示,由于新法规刚实施,一些市民仍对相关处罚条例不清楚,首日执法将以劝导、教育为主,并对群众反映强烈、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按照新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泉秀街一餐馆把餐饮垃圾随意丢在路边

▲中远名城外小贩占道摆摊经营

【首日行动】

市民一举报 执法人员现场处理

今天上午9:00~11:00,市行政执法局将联合本报、市法制办等单位,在丰泽广场举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标准”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印刷宣传资料5万份派送。泉州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将开展统一的执法行动。

届时,市执法局直属大队女子中队将走上泉州街头,对一些经营户进行宣传,并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市民现场举报的违法行为,鲤城区、丰泽区执法人员还将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劝导和处理。

如果在您身边,有以下六类违法行为,请继续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告诉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把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

1.破坏绿化、在树木上乱刻乱画等;

2.乱倒污水、随手乱扔垃圾、乱吐痰、随地便溺等;

3.破坏城市道路设施,如偷盗窨井盖、安全隔离栏、照明公共设施等;

4.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的、乱停放机动车的;

5.流动个体摊点无照经营、乱摆摊占道的;

6.工地噪音、违规施工、在规定时间影响市民工作休息的。

<<<新规解读>>>

执法检查至少2人 30天内“判案”

根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权利和义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主体,包括市行政执法局和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港区行政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天。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1至2人见证。

违法行为轻微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根据规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对其进行简易程序处理。适用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使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时应予采纳→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以及市(区)行政执法局名称并加盖公章→当场处罚的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凡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六个步骤来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除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儿童精神病人 违法可不处罚

有市民询问:如果儿童、精神病人违法,或者当事人违法后即改正(如扔垃圾后又收回等),是否也在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内?根据新规,以下四类情况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新闻

N本报记者 吴月芳

噪音扰民 最高罚十万

油烟污染垃圾焚烧,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作为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五个试点单位之一,今天起,泉州市环保系统启动“明码标价”处罚细则。

今后,包括企业排污、娱乐场所噪音扰民等普通市民投诉集中的问题,都可以对应到细化后的处罚标准。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处罚标准上限和下限的区别已经缩小了许多。比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项,国家法律规定各种情节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泉州环保系统实施自由裁量权以后,则按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细分,不同的违法程度,被细化为上限和下限最大差额不超过2万元的处罚额度。

今天起,环保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申诉:向当地县、区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噪音扰民最高罚10万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还有商家经营中使用的空调、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自由裁量权实施后,根据经营者噪声扰民的情节和后果,环保部门将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多次被投诉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

具体为,超过规定标准6分贝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标准6分贝以上12分贝以下的,责令改正外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标准12分贝以上16分贝以下的,除整改外并处5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标准16分贝以上,并处8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同时,泉州环保系统还制定了“噪声扰民”的最高上限,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油烟和焚烧按程度罚

市民投诉比较多的环保违法行为还有“油烟污染”和“垃圾焚烧”两项。据了解,自由裁量权实施后,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有1到3个灶位的(不含3个),属于小型饮食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3到6个灶位(不含6个)的,属于中型饮食业,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型饮食业则是拥有6个灶位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一次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次处2万元的罚款。

高污染偷排污罚更多

这项处罚适用于“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

按照标准,污染集控区、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违法的;1年内2次以上被处罚的;埋设暗管、暗沟等隐蔽方式偷排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未投入运行的;全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这些情节全部处10万元罚款。同时,还要责令企业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