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2006年12月,县委、县政府在德化县城建监察大队基础上组建德化县行政执法局,开始筹备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仍依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察工作。依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由城建监察大队对下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的;
(二)损坏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供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三)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四)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或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
(五)不按指定地点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或乱倒垃圾粪便、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