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郑××,为德化县××乡××村人,男,47岁。于
[处理结果]
给予当事人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并要求其清除占道石子。
[案件评析]
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此,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状况,同时本着教育的目的,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按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处以了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清除占道之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