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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占道堆放
  发布日期:2008-03-02    浏览次数: 次

[案情介绍]

××,为德化县××××村人,男,47岁。于200754下午,在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两车的石子卸放在进城大道工地旁的人行道上,共占用了面积约15平方米的面积。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执法队员在例行的巡逻发现后,经调查取证,立即开出处罚告知书。同时,报大队领导同意后,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过当场的调查及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清除占道之石子。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按时缴纳罚款。

[处理结果]

给予当事人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并要求其清除占道石子。

[案件评析]

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此,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状况,同时本着教育的目的,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按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处以了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当事人清除占道之石子。